我們與惡的距離: 談迦南人之惡

經文

「這樣,約書亞擊殺全地的人,就是山地、南地、高原、山坡的人,和那些地的諸王,沒有留下一個。將凡有氣息的盡行殺滅,正如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所吩咐的。 」(約書亞記10:40)

ㄧ、前言

聖經中,對於征服迦南地並將該地「凡有氣息的人盡行殺滅」,著實對當代信徒而言,是一項必須予以理解的「困擾」。我們的上帝又如何在「行公義」、「好憐憫」的精神上啟示我們?「迦南地」是一個極美與寬闊之地,且是一個流奶與蜜之地;也就是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之地(出3:8)。此地東西界於地中海和約旦河之間,南北界大約於埃及西奈半島東北與現今的敘利亞和黎巴嫩的一部分。神的應許進入迦南地,乃是有條件與警示的,萬不能又與迦南人同流合污,必須確實做到「分別為聖」之誡命: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利20:22-26)。

二、對上帝的順服: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以及更是《約書亞記》開宗明義強調以色列人要剛強壯膽,謹守遵行律法、晝夜思想,必定有耶和華的同行(書1:7-9)。「凡你們腳掌所踏之地,我都照著我所應許摩西的話賜給你們了。從曠野和這黎巴嫩,直到伯拉大河,赫人的全地,又到大海日落之處,都要作你們的境界」(書1:3-4)。耶和華所要賜與以色列人為永業的迦南全地,是一項永遠的約,但是,有一項前提,那便是「我也必作他們的 神」,換言之,也就是摩西十誡中首要原則「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20:3)。耶和華是忌邪的神(jealous God),祂的心情是“jealous”而不是“envy”因為它不是起因於「無」而是源自「既有」的選民關係;也是進入迦南地之民(以色列民)與耶和華的信諾(commitment)不可剝奪。

在《申命記》所記載有關戰爭條例的敘述中,耶和華對非迦南地的城市征戰時,仍以勸和、先禮後兵之原則,但依舊強調「這些國民的城(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耶和華你 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存留。…都滅絕淨盡,免得他們教導你們(以色列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申21:16-18)。《希伯來書》提到「那些不順從」的迦南人,似乎某種程度也暗指他們明明自知道德上的罪,卻屢屢耽溺不悔改(來11:31)。

耶和華如此嚴厲與堅定,甚至還「使他們心裡剛硬,來與以色列人爭戰,好叫他們盡被殺滅,不蒙憐憫,正如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書11:20),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即在於迦南地人的悖逆、冥頑與風俗習慣敗壞(例如:廟妓、火祭獻邪神),以及耶和華將潔淨此地為聖之故。

你到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之地,那些國民所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著行。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申命記18:9-12)

此外,耶和華接著更明白期許以色列民必須:

你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前作完全人。因你所要趕出的那些國民都聽信觀兆的和占卜的,至於你,耶和華你的 神從來不許你這樣行。(申命記18:13-14)

迦南人的諸多惡行,在《利未記》18章亦有相關的記載,對於那些惡事,耶和華一再告誡:「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利18:24-25)

聖經先知所傳講的信息,常在於神、罪、罰、救四項真道。迦南地人的罪孽,連「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被圈在罪裡的人們,原本該是切切實實地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嘴,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羅馬書3:19),但是,如果誤以為自己的「公義」所該得賞,就容易再次悖逆上帝,而也被吐出於地。經上說:「耶和華你的 神將這些國民從你面前攆出以後,你心裡不可說:『耶和華將我領近來得這地是因為我的義』其實,耶和華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是因為他們的惡。…又因耶和華要堅定他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所應許的話」(申9:4-5) 這也是源自上帝的信實,而絕非靠著以色列人的「義」。人的罪與受罰,都緊隨著神的公義與恩典而彰顯,人也必須再緊緊倚靠神的拯救,才得以重新被創造新生。若如此,則我們又當如何擁有神的恩典而不自義,不要硬著頸項而驕縱、不順服呢?但求,有上帝的同在。

三、與上帝的同在:滿足神的心意

這些耶和華所賜的「境界」(territory)仍是需要歷經預期的艱苦爭戰而得來,始能戰勝強敵。《歷代志上》雅比斯的禱告內容:「甚願你賜福予我,擴張我的境界,常與我同在,保佑我不遭患難,不受艱苦」(歷上4:10),也正是預期了將遭到的挑戰而虛心求禱。「應許」是無條件的恩典,使得以色列民在進迦南地得以克敵致勝。凡從雅各來的就是「以色列人」,耶和華所要賜給「以色列人的地」(書1:2),也就是應許亞伯拉罕後裔之地;然而,雖然遠溯及亞伯拉罕(亞伯蘭)因受耶和華呼召離開他的本地吾珥後,卻「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盈滿」,上帝耶和華也願容忍他們直等到四百年,好讓他們悔改;在此時期亞伯蘭的後裔必寄居埃及地,等待、服事與受苦(創15:13-16)。

《約書亞記》中的神學主題信息,從來不缺以色列人「順服神旨意、起來爭戰、按著神的應許、承受迦南美地」。第一代以色列人膽怯不信,但新一代在約書亞率領下,信靠順服,得以剛強壯膽進入迦南爭戰,成就了耶和華給予列祖的應許,擴張境界,得著安息。為業的「土地」屬以色列人與否,向來都密切關係著他們是否順服與信靠 耶和華神 (5:5-6;7:7-9;23:13,15-16;24:20);以及完全的信靠,即使面對頑強的敵人,依然在上帝的引領下,「只要剛強,大大壯膽,謹守遵行我僕人摩西所吩咐你的一切律法,不可偏離左右,使你無論往那裏去,都可以順利…你當剛強壯膽,不要懼怕,也不要驚惶。因為你無論往那裏去,耶和華你的神必與你同在」(書1:7-9)

耶和華當初對亞伯蘭的呼召賜福,要他到所要指示的地方去,成為大國,也要他「叫別人得福」(創12:1-2),也就是:去!成為別人的祝福。上帝要我們怎麼做、怎麼行?我們自當怎麼做也怎麼行。耶和華早已指示何為善,更要百姓不只應該「行公義」、「好憐憫」,也必須「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祂)同行」(彌6:8)。對迦南地的征伐,從另一個更實質的角度而言,「行公義」與「好憐憫」兩者乃是上帝命令我們日常踐履之行為,並非由我們反向要求我們的上帝去執行「人所主觀的認定」;同樣,「存謙卑的心」更是不要自以為義,而以不順服的心去測度上帝的標準,如此才符合上帝的心意,有神的同在。

四、結論

舊約歷史書中的「聖戰」經文,在基督教歷史發展中,有時就像十字軍東征般,非出自於上帝的旨意,卻被人利用來作為武力征伐的依據,如此,更顯露出人的罪性之劣。我們自當明白若是真正上帝的旨意征戰,我們也不能、無法限制神發號司令的自由,神學家Richard B. Hays認為:而即使有神學家利用「寓意式」的詮釋和美化這些舊約歷史中的「凡有氣息,一個不可存留」之耶和華的嚴厲,也難以符合「舊約明顯地認可神的子民在某些情況下有武裝上陣的合理性」。[1] 然而,Hays也更進一步表示:「新約沒有提供基督徒以參戰為『義』的基礎依據」,而且現代的基督徒對於有關於暴力的經文,更要具備有「末世盼望的情境」為前提,畢竟死亡不是最後結局,耶穌復活表明了「神的能力已勝過暴力的權勢」。[2]

舊約歷史書中,神對亞伯拉罕(與後裔)的祝福,對照對迦南人罪行討伐,兩者並不相矛盾;這就如同耶和華對於以色列民的罪行亦予懲罰一樣。Christopher Wright在其《基督教舊約倫理學》論著上,提到征地不僅是上帝懲罰的行動,也是預示最後的審判;而在道德的差異上,「隨心所欲的暴力」和「在道德懲戒架構下所施行的暴力」明顯有極大不同。[3] 看待舊約中迦南人之惡與被殺滅之餘,我們也應該可以發現,耶和華也同樣警告以色列民,不要與迦南人一樣玷污那地,否則以色列民也終將被憎惡、被地「吐出」(利18:28)。我們若用Hays或Wright的觀點來看待世事與對應世事,是否更有永生的盼望,也能更符合 神的心意?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悔改、順服,而能與上帝同行,才是看待舊約迦南人的征伐與檢視自己的罪性與救贖機會時,最好的收穫。同時,也好讓我們與迦南人之惡,在上帝眼中,有著清楚的份際。


[1] 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約倫理學,白陳毓華譯 (新北市:校園書房,2011),450。

[2] 同前註。

[3] 萊特(Christopher J.H. Wright),基督教舊約倫理學,黃龍光譯 (新北市:校園書房,2011),582, 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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