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質」顯然在神學「人論」探討裡被列為基礎,其後才便於進入有關人的「神的形像」、神與人的「行為之約」、「罪的性質與歸算」、「恩典之約」等其他更深層的論述。人的本質具備著我們所瞭解的身體(本體)以及靈魂(spirit & soul)。《聖經》創世記中,自亞當開始,我們人類即是被上帝由塵土(dust of the ground)所造,而且上帝將生氣(the breath of life)吹在亞當鼻孔裡,亞當就成了有靈的活人(a living soul)。(創2:7) 塵土、生氣、有靈的活人,分別說明了人的「身體」及「靈魂」的合一賜與是來自造物主。
基督教講求身體與靈魂的合一,就像耶穌基督的救贖不單是拯救靈魂也是整個身體,因為我們在基督裡有復活的盼望。「有靈的活人」多麽顯明的描述用詞,他是活的身體有氣息精神在其間,不論「靈」或「魂」這兩個用語都相當貼切地反映出《聖經》所要表達的生命力,以及能與神相交的理性與靈性之表徵。吾人相信將「靈與魂」以及「身體」兩者同等共通看待的「二元論」是更貼切《聖經》的原意,若做更多(如:三元論)的區別,總是容易落入以經解經的矛盾,以及徒增更多衍生出來更多元的無謂解釋。馬利亞懷胎頌主說「我心(soul)尊主為大,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為樂」(路1:46);耶穌說最大的戒命是「你要盡心(heart)、盡性(soul)、盡意(mind)、盡力(strength)愛主你的神」(可12:30)。可見從中文和合本《聖經》對「有靈的活人」、「我心」、「盡性」皆活潑地詮釋出「靈魂」對人生命氣息的意義與用語的彈性。
英文讚美主的詩歌中,有許多靈裡禱詞。我們「要用詩篇、讚美詩、靈歌、彼此對說,口唱心何地讚美主」(弗5:19);又「我歌頌你的時候,我的嘴唇和你所贖我的靈魂都必歡呼」(詩71:23)。我心中也不禁唱起一首19世紀英國John Keble的詩歌「The Sun of My Soul」(我靈之光),詞意創作源自《路加福音》24:29耶穌在以馬忤斯路上的留宿邀請「時候晚了,日頭已經平西了,請你同我們住下吧!」。歌詞開首即提到:
親愛救主,我靈之光,有主在旁,黑夜亦亮;莫容世務如雲遮掩,使我時刻能見主面。當我疲倦睡眼朦朧,安眠為熟心境尚聰;但願最後一息思量,永遠溫柔臥主懷中。
Sun of my soul, Thou Savior dear, It is not night if Thou be near;
Oh, may no earthborn cloud arise. To hide Thee from Thy servant’s eyes.
When the soft dews of kindly sleep. My wearied eyelids gently steep,
Be my last thought, how sweet to rest. Forever on my Savior’s breast.
人在身體之外,更有著上帝親自護理下所賜的靈魂。每一個人的「靈魂」都是完整的且源自神所直接賜予,這道理不也凸顯出我們更必須對自己生命以及別人生命的尊重,如此以彰顯上帝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