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療法的助人技巧 (上)

  • 邱炯友

前言

處於圖書館資訊服務架構下的「書目療法」應用,通常都被設限在發展性(而非臨床性)的規模範疇,其主要原因不外乎假定了圖書館員不具備專業的心理諮商輔導資格;而這也就是圖書資訊學研究與教學環境中常遭遇到的困境之一,因為若嘗試要求大學圖資學系能聘有具備心理諮商資格之師資將顯得極不切實際,這除了考量教研人才之可遇不可求之外,更因為圖資學課程多元,在科技應用與跨科際整合課程的增加情形下,使得系所課程規劃與學位畢業學分數的配當更形窘迫。然而,既有的圖資學課程中,往往為了強化某專業學科的應用性,在取得系所課程發展的一致認同後,開設非本科傳統專業的特定課程,例如:著作權與授權、數位學習等,更遑論眾多的資訊科技相關課程了。換言之,「書目療法」課程在眾多圖資學相關系所裡未被列為必要課程,但並非表示其重要性不足,而可能是受限於師資以及若干觀念,譬如:學科相關性與細分議題之延展性等思維。如果將傳統課程中的「閱讀研究」、「讀者服務」(含「圖書館推廣服務與行銷」、「參考資訊與服務」等)視為課程大架構,則「書目療法」便是細分下的特定子議題。

不論是圖書資訊學若涵蓋了「書目療法」專業領域;或者圖書資訊學相關系所開設了「書目療法」專業課程,在意義上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前者已形成學門共識有利於全面深化研究與教學,後者端賴各個相關系所現況和需求來活化所屬系所特色;但是兩者依然存在共同的問題,那便是回到根本的爭議:發展性書目療法 vs. 臨床性書目療法。當實務界的圖書館與學術界的圖資學都將「書目療法」限縮在發展性的範疇內,其目的不僅是一種追求安全穩定的自我約束關係,但同時也可能產生一種另類困局,反將學門的實務應用與學術發展降低至淺層而無法進階深耕的僵局之中。在此僵局下,「書目療法」可能流於參考服務架構下的書目整理與推介,或是像圖書資訊策展般、或「讀書會」協辦的角色功能,相較於圖資學門的IT與新科技、新興議題延展性,這種設限傾向雖然滿足了某種現實因素,卻無疑宣告了「書目療法」在圖資學門的有限應用,無助於此學科的擴展與服務。

基於以上的論點,嘗試將「書目療法」訓練再積極地往前推展,使其在許多「助人的技巧」上有更大的裝備,將是「書目療法」在圖資領域應用上可以深究思考的問題。不論在學院課程下的學習,或圖書館場域中的應用,若我們對於「書目療法」可以有更精進的認識和學習,即使不必要具備諮商輔導證照,但是在相關技巧與知識的學習瞭解下,習得多些相關的「助人技巧」,不僅助人也助己,也無疑更有助於專業的周延,以及提升服務品質,贏得更多的尊重。

以助人技巧銜續書目療法

如果圖書館書目療法在閱讀服務之提供上,仍必須有目標性,就像圖書館資訊服務一樣,總要訂立目標甚至是KPI的達成率,以便評估檢討業務成效時;則同樣將「聖經書目療法」(BBT)應用加以檢視它的實質意義,以備理論架構與實務步驟之建立,就更有其必要性了。在助人關係上,我們常將生活遭逢困境並主動尋求協助的人稱作「個案」或「案主」,然而在圖書館場域裡,或許仍將此稱謂喚作「讀者」或「參與式讀者」(participatory patron)。這樣的讀者並非屬於行為不當而干擾館務正常運作的「問題讀者」(problem patron)。[1] 在此「參與式讀者」可以泛指遇到個人生活危機與困擾而感到挫折、哀傷與懷疑,因而尋求閱讀協助的讀者。書目療法與BBT在理論基礎上一致,但在手段應用與目的上,仍有不同。故實施BBT仍然應先釐清問題:

(1)圖書館或閱讀指導者已充分備妥相關書目療法書目給讀者,何種情境可將一般的書目療法轉至BBT服務;

(2)何種圖書館與館員角色才需要掌握讀者的閱讀狀況,並設定界線而適時提供轉介服務;

(3)提供書目療法乃至BBT的主要歷程與目標為何?

在圖書館事業的發展上,近年來許多先進國家已有愈來愈多的公共圖書館提供社工人員(social workers)從事心理健康諮詢與轉介服務,圖書館已不僅僅是社會體系的一環,更是社會教育與社會福利工作的重要資源站也已日漸成熟。[2]因此,圖書館書目療法的服務價值也就顯而易見。此外,回歸書目療法之本質,不論是負責書目療法或者是BBT的館員(或志工)都應該被視為諮商助人的「支持團體」之成員,藉由這樣的期許來形塑一個更為友善關懷的圖書館環境。然而,在「助人歷程與技巧」的教導上,都在在提醒:助人的目的並非幫個案解決問題,而是在切實幫助遭逢困擾的個案能更為有效地管理問題,甚至是超越這些問題的困境,進而把握新的人生契機。[3] 很顯然地,BBT不論在理論與實務上更是如此。

圖一所示,我們所知書目療法之歷程常被分成三個標準進程:Identification (認同、支持) 、Catharsis (情感宣洩、精神淨化) 與 Insight (領悟)。若再參照Clara Hill統整出的諮商助人技巧:探索(exploration)、洞察(insight)、行動(action)等三階段模式,從兩者間各自互動進程就可辨析出可合作的進階關係。發展性的書目療法是藉著解題書目與著作本身來協助讀者(或閱聽人)來抒解情緒的壓力和找回「失落」,其中是否涉及圖書館員的「指導」又或「如何指導」,總有一定的界線在於指出「發展性」與「臨床性」的差異。

圖ㄧ 書目療法與助人技巧之三進程

由於書目療法先期已透過閱讀來認同情境(例如:故事中的主角、處境、結局等),因此,讀者所得到的淨化與領悟作用皆是借鏡於他人的經驗與成長,而轉化成讀者自己的應用與改變;然而,諮商的助人技巧則為由助人者協助個案共同探索個案自身所遭遇的難題。嘗試將書目療法銜接助人技巧所呈現的三階段整合模式(見圖二),就可瞭解圖書館員若具備適當的「助人技巧」知識與訓練,將足以更進階幫助讀者在閱讀之後的參與式討論和輔導,這種參與式討論是由學科(專業)館員與讀者(前稱「參與式讀者」)共同組成的進階閱讀活動,也就是結合了書目療法與助人技巧的訓練,在已受相關基礎訓練的專業館員協助下,讓讀者(此即轉為所謂「個案」)自願參與進階討論,並在聲明不涉專業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的情境下,進行圖書館書目療法服務,在本質上仍謹守非臨床性的界線,卻又比所謂的「發展性書目療法」有更實質的服務效益。

圖二 書目療法銜續助人技巧階段

圖書館館員可以是一名稱職的助人者(helper),特別是假以時日並輔以特別的專門訓練學習。Clara Hill認為「助人」是個較為廣泛與普通的用語,可被界定成:

一個人幫助另一個人探索其情感、獲得洞察,並在他或她的生活中做改變;助人者與個案一起工作已獲得這樣的結果。這過程並不是如同生病的人去看醫生般希望專家可以將問題解決,而是一人(個案—個案是他們自己的專家,並可以有選擇改變的主體性)向另一人(助人者—有著常人的缺點,作為迴聲板)對生活問題尋求諮商的合作。[4]

從圖二可窺得同樣的「領悟/洞察」階段中,透過適當與進階的閱讀指導,也就是銜續具備助人技巧的服務功能,將有助於更順利地進展到下一個「行動階段」,好讓讀者能有真正認清問題並妥善尋求改變的契機。雖然延伸進階到此「行動階段」有可能需要更多的諮商專業之涉入,也就有更大的可能性逾越了「發展性」之份際而進入「臨床性」的界線。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讀者閱讀啟發了淨化,並進而產生領悟時,若能趁時輔以若干助人的口語技巧,懂得傾聽、鼓勵以及自我覺察,這種有意義的助人關係無疑地值得圖書館員深思,特別是在這個圖書館服務多元化的時代裡,仰賴社工人員的參與介入已成不爭的事實。

臨床或發展性對於圖書館的書目療法應用,不該成為永遠的參孫髮綹或孫悟空緊箍圈。圖書館書目療法適當融入「助人技巧」知識,將會使圖書館服務有更大的影響力量與成長。


[1]通常問題讀者「在圖書館中出現違反館規、 法律、社會道德規範或干擾他人,甚至實際傷害或可能威脅同一場所中其他人的行為,致使其他讀者或館員產生負面感受,以致影響一般讀者、館員及正常的館務運作者」。資料見 陳書梅,「公共圖書館讀者服務館員面對問題讀者之因應方式研究:從情緒勞務的層面探討」,圖書資訊學研究 11卷,1期(2016年12月):4,https://www.lac.org.tw/sites/default/files/field_files/publish/attach227.pdf

[2]Elizabeth A. Wahler, Mary A. Provence, John Helling, and Michael A. Williams, “The Changing Role of Libraries: How Social Workers Can Help,” Families in Society: The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Social Services 2020, Vol. 101(1), 34–43. https://journals.sagepub.com/doi/pdf/10.1177/1044389419850707.

[3]Gerard Egan,助人歷程與技巧,二版,鍾瑞麗譯(台北市:新加坡商聖智學習,2012),7。

[4]Clara E. Hill,助人技巧:探索、洞察與行動的催化,五版,林美珠與田秀蘭譯(台北市:學富文化,2021),5。

馬丁路德之「律法與福音」

日期:2017/6/5

丁路德對於「律法與福音」的看法有其獨到之處。就律法而言,他認為律法具有雙重作用,那便是「世俗作用」與「神聖」(靈性的)的意義與作用。前者目的在於阻止「被魔鬼控制的罪惡世界中的嚴重過失和犯罪,也用於維繫公眾和平與教育民眾,特別是幫助福音得佈道;而後者才是律法的真正含義。」[1]  再者,律法也要求我們有一顆聖潔的心,徹底順從;福音則宣布了罪人的罪得赦免與基督的接納,若從兩者對立角度而言,似乎因此福音取消了律法的力量,因著罪人的稱義,而讓律法反其道而行。[2] 就如同保羅的教導說「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羅3:21)。

合一又分立的律法與福音

然而,律法與福音是不能分開談的,但「律法就是律法、福音就是福音」絲毫不可混雜,一旦混雜就失去對律法的敬畏,以及對福音的體會。律法的頒布是宣講福音必不可少的前提,我們要用律法使人了解真正的福音,誠如傅立德牧師提到:「如果沒有了律法,有的時候,福音的含意包括律法,包括你的罪赦免了。如果你不覺得自己有什麼罪,那你就沒辦法了解福音的可貴。所以廣義的福音包括律法,可是律法不一定包括福音」。[3]      

律法是最初上帝愛的表現,其第一功用在於保護我們免於觸犯一般國家社會所謂的法律和規定,使國家民生安和樂利;而其第二功用就在於「使人知罪」,已顯明人的本相,讓人毫無誇口之處,懂得虛己謙卑。[4] 由於人的根本罪性,凸顯了人對於抵抗誘惑等罪的權勢,幾乎難有果效。律法更讓我們深覺自己裡頭的罪,我們總是如此傾向「邪惡的不良意志」,路德更認為:[5]

這樣的知識真管用啊!因看到這點的人就謙卑下來,懇求上第醫治好他的意志,使之正直。但若沒有看到這點的人,就不會求,並且因為不求就得不著,也就不能稱義,因為他不知道他的罪。

律法的第二功用幾乎像極了「壞消息」。因為上帝的誡命要教導我們該做與不該做,這就宛若上帝對我們的「控告、恐嚇」?因此律法的「使人知罪」即便是第二功用,但對基督徒而言,卻也是認識上帝、仰仗上帝救恩的的開始。身為基督徒,也以聖徒自居,便自當察覺自己的罪,並懇求神的憐恤以賜下祂的義,這也正是詩篇32篇大衛訓誨詩的蒙主赦宥乃為有福:「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32:1-2)。儘管由於人性的冥頑,使得律法也變為上帝忿怒的工具;然而,律法並非是上帝道的全部,只因它仍與福音並列。律法是一種紀律,福音卻是基督裡的「應許」,也就是「福音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名,宣布罪得赦免」[6]

傳講「上帝之愛」的福音,只能說給那些對上帝的憤怒已心存敬畏的人來理解,換言之,傳講律法與福音時,必須根據每個人的「特定的靈性光景直接對該人說的。因此,路德在關於上帝之憤怒的兩套說法[愛與憤怒]中,表述的是律法與福音的辯證關係」。[7] 我們了解福音,但我們仍都應該敬畏上帝,應為我們真正了解上帝的公義與審判。「敬畏」是健康與謹慎的態度,而不是病態的恐懼與無為。我們必須祈求上帝保守我們,而將「嚴厲的忿怒」轉變成「憐憫的忿怒」,如此才能將「忿怒」理解成如同對子女的教養要求,而非打擊與拋棄。[8] 只有在對福音的信仰與盼望中,看到上帝所顯現的「忿怒行為」裡,見著祂愛的本意。

律法與福音中的死亡觀

人之所以有「死亡」並非是上帝的本意。路德認為人的「死亡」絕非自然律的秩序,乃是人在犯罪後「因上帝加諸人的忿怒,並對人的處死。」而人懼怕死亡,無疑是來自於害怕面對上帝的忿怒,就這層關係而言,便是理解「人類死亡命運」之上帝與人的關係。[9] 所謂「自然律」,如同羅馬書二章15節:「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非。」,也就是路德認為人天生就曉得什麼該做或什麼不該做的命令(commands),它便是「自然律(natural law)」,也就是經過神聖啟示過並寫于人心的「自然正義(justice)」、「自然法則」。[10]路德對死亡的看法帶進了「律法與福音」的論述之內,他看到了人生必須面對的三大邪惡:死亡猙獰的面孔、罪惡的可怕勢力、無可避免的地獄與永死。然而,死亡的律法卻藉著基督的緣故變成福音,死亡歸了基督,而我們得著救贖。[11] 因為「他替我們死,叫我們無論醒著,睡著,都與他同活」(帖前5:9)。路德在1530於父親臨終前的書信中,透露出路德自己對死亡的盼望:[12]

今世生命有罪的詛咒無非是一流淚谷。人活得愈久,就愈見著與感到更多的罪惡、疾病和憂傷。在墳墓這頭它們不會消失;在墳墓另一頭,則有平安與幸福,我們可睡在基督所賜的安息中,直至祂再來,喚醒我們得福。阿門。

在主裡死了的人是在基督的平安裡熟睡。基督徒能坦然面對死亡,只因對死亡仍有盼望,那是永生的指望,也是來自上帝的福音。

福音裡的稱義與信心

我們因信稱義,也因行為受審判,即使上帝可讓罪人稱義,上帝也不會把有罪當無罪,而說犯罪有理。[13] 路德向來認為在「善事」上,人沒有自由,因為一切善行都是上帝的恩典,人無法經由善功來補贖,人在救贖的事上毫無能力,然而,路德也並不以為上帝預定了某人的沈淪,因為「上帝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理」(提前二:4),路德終究認為:我們無從代替上帝回答為何容許某些人的沈淪,這乃是上帝隱藏旨意,我們只能留心聽祂的道,而非窺探祂的道。[14] 路德重視「信心的主動性」,在不可也無法歸咎于上帝的預定下,「沈淪」的人仍必須自己負責。因為「離棄上帝的事上,是由於人不再相信基督」。[15] 或許,這就是上帝為什麼容許罪的出現之原因,它既是上帝尊重個人此部分的自由選擇,如此,人在獨立自由的意志中,仍然堅持選擇了對上帝的順服,也就更能蒙上帝的喜悅。同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在路德的觀念終是不正確的,他相信如果信徒只憑藉短暫的信,終究仍會離開信仰,以致無法得救,因為「我們不是每一個都能堅持我們洗禮的信,很多會離開基督,成為假基督徒」。[16] 基督徒必須全然地仰望與交託予耶穌基督,始能得著安穩。

真實的信心是「上帝在我們裡面工作,它改變了我們,使我們被上帝重生」,而信心總是「生發仁愛」,如此,「愛」才會成為信心的工具,而不結果子的信心、無仁愛的信心都不是真正的信心,「生發仁愛的信心」(faith active in love)就成為路德的因信稱義的倫理原則,有倫理價值的「愛」是向上的;沒有終極倫理價值或有害的「愛」都是向下(沈淪)的,人都必須在這兩種「愛」之中抉擇。前者在奧古斯丁或路德所指皆指「仁愛」(caritas),後者卻是指「情慾的愛」(cupiditas)。[17] 前後兩者同詞卻完全不同的信念與態度。

為了律法與福音的理解之故,我們同樣也必須再思索什麼是「倫理原則」。「一般的倫理學」是在探討有關善惡的知識,而「基督的倫理學」是在探求「上帝在耶穌基督裡的啟示,從上帝的誡命中,瞭解人在倫理方面的責任;讓上帝引領塑造我們,使人能有耶穌基督的樣式」。[18] 就「倫理」的「範疇」而言,乃是指「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及行為原則」,但上帝不在倫理對象與範疇內,也必須是一切倫理學的基礎,既不被一般人事中的法則所約束,也不會發生上帝與倫理相衝突的矛盾,以及祂需要去遵守人類倫理原則的問題等等,沒有上帝為基礎的倫理觀是死的,因為將難以約束人的心思意念及行為舉止。[19] 既然上帝有絕對的主權及自由,我們便唯有藉由耶穌基督的律法與福音,積極順服與信靠祂,而幸運地,我們有位滿是憐憫與公義的上帝。

結論

律法顯然無法救贖或改變我們的本性,因為「誡命來了,罪又活了,反倒叫我死」(羅7:9-10),我們死在罪裡,律法不能拯救我,也無法改變我,反倒讓我們更絕望;所以福音成了「上帝的大能」足以叫人活,而非律法本身。律法之後,代之以起的福音叫人活,才足以讓人享有沈靜、反省、祈求、盼望的機會,得以去除過去在律法下,無助的罪惡感與羞恥,甚至避免了誤以功利主義,而叫人死。如果福音真是「上帝的大能」,它一定是基督的愛寬恕了罪人也激勵了義人;而不會是自基督的控告,或祂的恐嚇激勵了我們。[20] 當我們承認我們是「上帝的兒女」,則祂的愛肯定是無條件的,祂一定毫無疑問地愛我們,只是我們要捫心自問:我們是否對得起天上的父,並且榮耀了祂?


[1]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保羅.阿爾托依茲著。新竹市:中華信義神學院出版社,1999。。頁350。

[2]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頁351。

[3]傅立德。上帝的大能:福音神學基礎。台北市:道聲,2014。頁205。

[4]傅立德。上帝的大能:福音神學基礎。頁193。

[5]李春旺譯,馬丁路德羅馬書講義,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著;波克(Wilhelm Pauck)編譯。新竹市:中華信義神學院出版社,2016。頁181。

[6]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頁350。

[7]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頁237。

[8]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頁238。

[9]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香港:基道出版社,2009。頁176。

[10]顧美芬譯,馬丁路德的倫理觀,保羅.阿爾托依茲著。新竹:中華信義神學院,2007。頁60-61。

[11]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頁177。

[12]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頁178。

[13]大衛鮑森。「律法與福音」,GoodTV, 14’20’’。

[14]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頁211。引自Martin Luther,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J. I. Paecker & O. R. Johnston trans. (Cambridge: james Clarke, 1973). P.168. 

[15]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頁220。

[16]蔡少琪,「反思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神學爭論」,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OnceSavedAlwaysSaved.htm. 引自Martin Luther, What Luther Says (Concordia, 1959),1:280.C.f. 

[17]祖運輝譯,仁愛的信心:路德的社會倫理觀,喬治·霍萊(George W. Forell)著,台北市:道生出版社,2009。頁:43-46。

[18]魏連嶽,死亡神學,台北市:校園,2016。頁284-285。

[19]魏連嶽,死亡神學。頁283-284。

[20]傅立德。上帝的大能:福音神學基礎。頁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