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相契:聖經書目療法與講道講章

邱炯友


前言

由於「聖經書目療法」在閱讀、分享與指導之實施過程中,藉著聖經或選介的相關讀物來幫助心靈受傷的讀者,因此在經過認同、淨化、領悟三階段的心理歷程時,不免因為題材的特殊性,而透露許多「神學」意涵與教導,以便協助讀者適切地瞭解閱讀內容,並適時地傳達關懷與支持。換言之,「聖經書目療法」可能較一般的書目療法更需要借助額外的指導協助,不論是編輯教材、讀書會,以及專人閱讀指導等等皆是有意義性的附屬活動。如此一來,便也有可能產生另外一種情境:當「聖經書目療法」活動涉及這些額外的協助,因而更易產生某種「教導」功能,這時就增添了許多類似牧者「講道」的特質。

神學性的講道

「聖經書目療法」內容是否必須具備「神學性」,總是以神為基礎?這是極為核心的提問與思辨過程:若不以神學性為基礎,則以《聖經》作為書目,又有何意義?但若一但過於強調其「神學性」則又與「講道」(preaching)何異?則還需要「聖經書目療法」?企圖解決以上這些疑問,研究者或使用者必須:

  1. 能分辨「聖經書目療法」與講道的異同,並且強化「聖經書目療法」的內涵與操作模式;或者
  2. 能將「聖經書目療法」細分形式等級類別,使其分別具備不同屬性的閱讀書目或教材(例如:針對信徒的神學內容、非信徒與一般性的閱讀素材等兩類別)。

「聖經書目療法」與「講道」都注重後續的生活應用性,畢竟讀者對於閱讀所產生的「領悟」必須實踐在生活應用與態度上才是有效的療癒,而兩者差異乃是在手段與目的性之互為運用,並且因著不同閱聽者而顯差異。事實上,「聖經書目療法」當然不能等同於「講道」。教會牧者對於「講道」主題之選擇都充分呈現了主題式的中心思想,也常常配合特定節期意義,適時以天時地利人和的議題來準備講章。然而,「聖經書目療法」,一如前言所述,因它的題材特殊性常必須再仰賴更明確的輔助教導,才有助於讓讀者深切領悟並改變行為反應,因此將此特性連結到「講道」所必備的講章時,我們就必須再度思考「聖經書目療法」與「講道」(或講道之講章)之間的差異問題。

講章應該出自聖經的經文

論及教牧神職人員所做之「講道」,鍾馬田(David Martyn)認為「講章應該出自聖經的經文」,並且應該視場合選擇講題出處,正式的「講道訊息必須直接源自聖經,而不是出自人工的架構」,如此才可確保講道的正確性;至於非直接取自聖經的課程教導訊息,則可以讓聽眾自己閱讀與學習,再予進行小組討論。[1] 此外,鍾馬田也強調講道之講章內容必須持守並維護「聖靈的自由」,應該禱告並尋求聖靈的引導。[2] 「講道」不見得總是一定要以系列的方式呈現,仍由聖靈來帶領所該傳講的信息。因此,BBT的教材準備與「講道與講章」各有異同之處,BBT可以有更大彈性來選擇主題,BBT的對象是各樣的讀者受眾,雖然或許有著「引人遇見神」的期待,但也不應將此期待奉為圭臬,而無視時機與對象差異;更何況BBT的書目選擇與教材編撰乃是事先預備的,即使有聖靈的感動,但仍不應置其於「講道」的基礎與規格之上。

周聯華牧師:「講道的開始,進行中和終結,都應該是在祈禱中,這是講道的『開步走』…」[3]。BBT的指導協助者是否也應該如此?在進行輔助教導中,帶領禱告?

講道的「中心思想」並非是書目療法之充要條件

「充分且必要」(Sufficiency & Necessity)的意義:如圖一所示,就A而言,能擁有紫色區雖是「足夠」(也不錯,因為又多了B的部分加入),但不是非得「必要」;事實上,A必須要在紫色區有A存在的部分才可以完整、沒有缺陷,因為成為紫色區並非是A變「足夠」的條件。對此,且將A 比擬作「聖經書目療法」;B則為牧者的講道與講章。這就說明了兩者間之微妙關係了。

「講道必須始終是神學性的」,但BBT也不是專門用來處在「屬靈」的問題,若閱聽人並非基督徒,他們與上帝缺乏正確的關係,則仍難以解決「問題」。。

BBT與講道:共同的理想在於 —  領悟、(悔改)、應用;也就是信息中有福音、救恩、教導與實踐。BBT與講道也都涵蓋了這些信息於其中,但兩者都無法必定會達成理想目標:使受眾 領悟、(悔改)、應用。「講道」之講章內容是解釋聖經的信息與意思,例如:神的應許與拯救;但BBT不絕對在有效地「傳達上帝的話」,但仍在藉由「上帝的話」(道)來影響一直在等待 祂 的人。若將目的與意義兩相結合,則BBT與講道(或講章)兩者勢必是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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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鍾馬田以聖經與教會系統性的教條(例如:要理問答)兩者為例,說明講道取材的差異。見鍾馬田(David Martyn Lloyd-Jones),講道與講道的人,夏蔚譯(South Pasadena, CA: 美國麥種傳道會,2015),212-213。

[2] 鍾馬田(David Martyn Lloyd-Jones),講道與講道的人,夏蔚譯(South Pasadena, CA: 美國麥種傳道會,2015),214。

[3] 周聯華。新編講道法,新北市:台灣基督教文藝,2013。308。

圖一 A與B交集下的充要條件

馬丁路德之「律法與福音」

日期:2017/6/5

丁路德對於「律法與福音」的看法有其獨到之處。就律法而言,他認為律法具有雙重作用,那便是「世俗作用」與「神聖」(靈性的)的意義與作用。前者目的在於阻止「被魔鬼控制的罪惡世界中的嚴重過失和犯罪,也用於維繫公眾和平與教育民眾,特別是幫助福音得佈道;而後者才是律法的真正含義。」[1]  再者,律法也要求我們有一顆聖潔的心,徹底順從;福音則宣布了罪人的罪得赦免與基督的接納,若從兩者對立角度而言,似乎因此福音取消了律法的力量,因著罪人的稱義,而讓律法反其道而行。[2] 就如同保羅的教導說「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羅3:21)。

合一又分立的律法與福音

然而,律法與福音是不能分開談的,但「律法就是律法、福音就是福音」絲毫不可混雜,一旦混雜就失去對律法的敬畏,以及對福音的體會。律法的頒布是宣講福音必不可少的前提,我們要用律法使人了解真正的福音,誠如傅立德牧師提到:「如果沒有了律法,有的時候,福音的含意包括律法,包括你的罪赦免了。如果你不覺得自己有什麼罪,那你就沒辦法了解福音的可貴。所以廣義的福音包括律法,可是律法不一定包括福音」。[3]      

律法是最初上帝愛的表現,其第一功用在於保護我們免於觸犯一般國家社會所謂的法律和規定,使國家民生安和樂利;而其第二功用就在於「使人知罪」,已顯明人的本相,讓人毫無誇口之處,懂得虛己謙卑。[4] 由於人的根本罪性,凸顯了人對於抵抗誘惑等罪的權勢,幾乎難有果效。律法更讓我們深覺自己裡頭的罪,我們總是如此傾向「邪惡的不良意志」,路德更認為:[5]

這樣的知識真管用啊!因看到這點的人就謙卑下來,懇求上第醫治好他的意志,使之正直。但若沒有看到這點的人,就不會求,並且因為不求就得不著,也就不能稱義,因為他不知道他的罪。

律法的第二功用幾乎像極了「壞消息」。因為上帝的誡命要教導我們該做與不該做,這就宛若上帝對我們的「控告、恐嚇」?因此律法的「使人知罪」即便是第二功用,但對基督徒而言,卻也是認識上帝、仰仗上帝救恩的的開始。身為基督徒,也以聖徒自居,便自當察覺自己的罪,並懇求神的憐恤以賜下祂的義,這也正是詩篇32篇大衛訓誨詩的蒙主赦宥乃為有福:「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32:1-2)。儘管由於人性的冥頑,使得律法也變為上帝忿怒的工具;然而,律法並非是上帝道的全部,只因它仍與福音並列。律法是一種紀律,福音卻是基督裡的「應許」,也就是「福音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名,宣布罪得赦免」[6]

傳講「上帝之愛」的福音,只能說給那些對上帝的憤怒已心存敬畏的人來理解,換言之,傳講律法與福音時,必須根據每個人的「特定的靈性光景直接對該人說的。因此,路德在關於上帝之憤怒的兩套說法[愛與憤怒]中,表述的是律法與福音的辯證關係」。[7] 我們了解福音,但我們仍都應該敬畏上帝,應為我們真正了解上帝的公義與審判。「敬畏」是健康與謹慎的態度,而不是病態的恐懼與無為。我們必須祈求上帝保守我們,而將「嚴厲的忿怒」轉變成「憐憫的忿怒」,如此才能將「忿怒」理解成如同對子女的教養要求,而非打擊與拋棄。[8] 只有在對福音的信仰與盼望中,看到上帝所顯現的「忿怒行為」裡,見著祂愛的本意。

律法與福音中的死亡觀

人之所以有「死亡」並非是上帝的本意。路德認為人的「死亡」絕非自然律的秩序,乃是人在犯罪後「因上帝加諸人的忿怒,並對人的處死。」而人懼怕死亡,無疑是來自於害怕面對上帝的忿怒,就這層關係而言,便是理解「人類死亡命運」之上帝與人的關係。[9] 所謂「自然律」,如同羅馬書二章15節:「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非。」,也就是路德認為人天生就曉得什麼該做或什麼不該做的命令(commands),它便是「自然律(natural law)」,也就是經過神聖啟示過並寫于人心的「自然正義(justice)」、「自然法則」。[10]路德對死亡的看法帶進了「律法與福音」的論述之內,他看到了人生必須面對的三大邪惡:死亡猙獰的面孔、罪惡的可怕勢力、無可避免的地獄與永死。然而,死亡的律法卻藉著基督的緣故變成福音,死亡歸了基督,而我們得著救贖。[11] 因為「他替我們死,叫我們無論醒著,睡著,都與他同活」(帖前5:9)。路德在1530於父親臨終前的書信中,透露出路德自己對死亡的盼望:[12]

今世生命有罪的詛咒無非是一流淚谷。人活得愈久,就愈見著與感到更多的罪惡、疾病和憂傷。在墳墓這頭它們不會消失;在墳墓另一頭,則有平安與幸福,我們可睡在基督所賜的安息中,直至祂再來,喚醒我們得福。阿門。

在主裡死了的人是在基督的平安裡熟睡。基督徒能坦然面對死亡,只因對死亡仍有盼望,那是永生的指望,也是來自上帝的福音。

福音裡的稱義與信心

我們因信稱義,也因行為受審判,即使上帝可讓罪人稱義,上帝也不會把有罪當無罪,而說犯罪有理。[13] 路德向來認為在「善事」上,人沒有自由,因為一切善行都是上帝的恩典,人無法經由善功來補贖,人在救贖的事上毫無能力,然而,路德也並不以為上帝預定了某人的沈淪,因為「上帝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理」(提前二:4),路德終究認為:我們無從代替上帝回答為何容許某些人的沈淪,這乃是上帝隱藏旨意,我們只能留心聽祂的道,而非窺探祂的道。[14] 路德重視「信心的主動性」,在不可也無法歸咎于上帝的預定下,「沈淪」的人仍必須自己負責。因為「離棄上帝的事上,是由於人不再相信基督」。[15] 或許,這就是上帝為什麼容許罪的出現之原因,它既是上帝尊重個人此部分的自由選擇,如此,人在獨立自由的意志中,仍然堅持選擇了對上帝的順服,也就更能蒙上帝的喜悅。同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在路德的觀念終是不正確的,他相信如果信徒只憑藉短暫的信,終究仍會離開信仰,以致無法得救,因為「我們不是每一個都能堅持我們洗禮的信,很多會離開基督,成為假基督徒」。[16] 基督徒必須全然地仰望與交託予耶穌基督,始能得著安穩。

真實的信心是「上帝在我們裡面工作,它改變了我們,使我們被上帝重生」,而信心總是「生發仁愛」,如此,「愛」才會成為信心的工具,而不結果子的信心、無仁愛的信心都不是真正的信心,「生發仁愛的信心」(faith active in love)就成為路德的因信稱義的倫理原則,有倫理價值的「愛」是向上的;沒有終極倫理價值或有害的「愛」都是向下(沈淪)的,人都必須在這兩種「愛」之中抉擇。前者在奧古斯丁或路德所指皆指「仁愛」(caritas),後者卻是指「情慾的愛」(cupiditas)。[17] 前後兩者同詞卻完全不同的信念與態度。

為了律法與福音的理解之故,我們同樣也必須再思索什麼是「倫理原則」。「一般的倫理學」是在探討有關善惡的知識,而「基督的倫理學」是在探求「上帝在耶穌基督裡的啟示,從上帝的誡命中,瞭解人在倫理方面的責任;讓上帝引領塑造我們,使人能有耶穌基督的樣式」。[18] 就「倫理」的「範疇」而言,乃是指「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及行為原則」,但上帝不在倫理對象與範疇內,也必須是一切倫理學的基礎,既不被一般人事中的法則所約束,也不會發生上帝與倫理相衝突的矛盾,以及祂需要去遵守人類倫理原則的問題等等,沒有上帝為基礎的倫理觀是死的,因為將難以約束人的心思意念及行為舉止。[19] 既然上帝有絕對的主權及自由,我們便唯有藉由耶穌基督的律法與福音,積極順服與信靠祂,而幸運地,我們有位滿是憐憫與公義的上帝。

結論

律法顯然無法救贖或改變我們的本性,因為「誡命來了,罪又活了,反倒叫我死」(羅7:9-10),我們死在罪裡,律法不能拯救我,也無法改變我,反倒讓我們更絕望;所以福音成了「上帝的大能」足以叫人活,而非律法本身。律法之後,代之以起的福音叫人活,才足以讓人享有沈靜、反省、祈求、盼望的機會,得以去除過去在律法下,無助的罪惡感與羞恥,甚至避免了誤以功利主義,而叫人死。如果福音真是「上帝的大能」,它一定是基督的愛寬恕了罪人也激勵了義人;而不會是自基督的控告,或祂的恐嚇激勵了我們。[20] 當我們承認我們是「上帝的兒女」,則祂的愛肯定是無條件的,祂一定毫無疑問地愛我們,只是我們要捫心自問:我們是否對得起天上的父,並且榮耀了祂?


[1]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保羅.阿爾托依茲著。新竹市:中華信義神學院出版社,1999。。頁350。

[2]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頁351。

[3]傅立德。上帝的大能:福音神學基礎。台北市:道聲,2014。頁205。

[4]傅立德。上帝的大能:福音神學基礎。頁193。

[5]李春旺譯,馬丁路德羅馬書講義,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著;波克(Wilhelm Pauck)編譯。新竹市:中華信義神學院出版社,2016。頁181。

[6]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頁350。

[7]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頁237。

[8]段琦、孫善玲譯,馬丁路德神學。頁238。

[9]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香港:基道出版社,2009。頁176。

[10]顧美芬譯,馬丁路德的倫理觀,保羅.阿爾托依茲著。新竹:中華信義神學院,2007。頁60-61。

[11]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頁177。

[12]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頁178。

[13]大衛鮑森。「律法與福音」,GoodTV, 14’20’’。

[14]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頁211。引自Martin Luther,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J. I. Paecker & O. R. Johnston trans. (Cambridge: james Clarke, 1973). P.168. 

[15]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頁220。

[16]蔡少琪,「反思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神學爭論」,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OnceSavedAlwaysSaved.htm. 引自Martin Luther, What Luther Says (Concordia, 1959),1:280.C.f. 

[17]祖運輝譯,仁愛的信心:路德的社會倫理觀,喬治·霍萊(George W. Forell)著,台北市:道生出版社,2009。頁:43-46。

[18]魏連嶽,死亡神學,台北市:校園,2016。頁284-285。

[19]魏連嶽,死亡神學。頁283-284。

[20]傅立德。上帝的大能:福音神學基礎。頁201。

信心的宣告:我們所愛之人的信仰究竟該如何?

經文:「若是你們以事奉耶和華為不好,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是你們列祖在大河那邊所事奉的神呢?是你們所著這地的亞摩利人的神呢?『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約書亞24:15)

題目:信心的宣告:我們所愛之人的信仰究竟該如何?

中心思想神的選民信靠順服神,便蒙恩承受美地,得著神所賜境界。我們理應如此以信心回應神,堅定地引領親人與主同在。

大綱

ㄧ、信仰與信心:十誡引言「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1),從上帝的選民以色列人先祖與主之約而起,然而我們同樣明白:「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拉3:7),「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歡喜領受應許的,…。以撒因著信,就指著將來的事給雅各、以掃祝福,…約瑟因著信,臨終時,提到以色列足將來要出埃及,並未自己的骸骨留下遺命。」(希伯來書11:17-22)。這是信仰的根基與傳承。個人與家族的信仰是立命的基礎,使人規範與合一。「…你當剛強壯膽!因為你必使這百姓承受那地為業…不要懼怕,也不要驚惶。因為你無論往那裏去,耶和華你的神必與你同在。」(書1:6-9)

二、信心與宣告:誠誠實實地順服神,乃是信心的展現,然而,又該如何展現這樣的「信心」?這便落於「行動」,因為「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雅各書2:19)。我們當不願自己及世代成為愚頑人,不該心中雖畏懼真神的審判,但卻心存變遷、邪辟與不順服。若果真如此,就當明確將信仰落實於信心中,做一宣告,明明白白地告誡自己,以榜樣引領親友,縱令既有信心不足,便可心無旁騖,但求神憐憫以加增我們的信心。

三、宣告與紀念:約書亞記四章中,約書亞囑咐取十二塊約旦河中的石頭置於耶和華神過河處,又將石頭立於上岸地吉甲,以紀念神所施行的恩典,並讓下一代永遠傳頌。我們生命中可曾有十二塊石頭?我們可曾紀念我們過去的迷惘、尋求及恩典何在?一但宣告屬於耶和華神,讓信心加添,所思所想與主同行、所作所為合神心意,不讓自己迷失,也好讓子女記得先人過去所獲之主的救贖,而不致反覆失落。

四、代結語:

「耶和華啊,求你記念你的憐憫和慈愛,因為這是更古以來所常有的。求你不要紀念我幼年的罪愆和我的過犯;耶和華啊,求你因你的恩惠,按你的慈愛紀念我。」(詩篇25:6-7)